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的管理,强化会计监督,有效控制暂付款的资金限额和占用时间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会计法》《政府会计制度》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(试行)》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和《黄淮学院财务制度(修订)》等法规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修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暂付款,是指由借款人按规定提出申请,学校暂时垫付,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结算的款项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借款人,是指具体办理暂付款手续的经手人。借款人应为本校正式在职教职工。各类在校学生、临时聘用人员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。
第四条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支出,因私借款不予借支。
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
第五条 “预算管理”原则。暂付款只用于有经费来源、有预算指标的项目借支,没有经费来源或超出预算指标的支出项目均不予借支。
第六条 “专款专用”原则。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资金,专款专用;报销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,严禁挪用。
第七条 “及时结算”原则。对于各类借支暂付款,严格按照“一事一借,一事一清;前账不清,后账不借”的要求办理。严禁暂付款长期挂账,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
第三章 暂付款业务办理
第八条 暂付款主要业务及办理依据:
(一)因参加会议、培训或进修学习等活动办理暂付款的,须提供会议、培训通知等相关证明文件。
(二)因支付版面费或出版费办理暂付款的,须提供相关单位的用稿通知或出版合同。
(三)因公出国(出境)办理暂付款的,须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。
(四)其他特殊业务,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第九条 借款人办理暂付款业务需登录网上报账平台填制借款单。借款单要列明暂付款日期、拟还款日期、用途、金额、项目、转账单位名称、账号和开户行等必要信息。
第十条 暂付款业务审批权限按《黄淮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暂付款事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,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,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的,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结算期限,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第四章 暂付款清理
第十二条 借款人不得无故长期拖延、占用学校资金。逾期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结算的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财务处将从借款人校内绩效工资中扣还;如有特殊情况,需填写《黄淮学院暂缓扣款审批表》,制定还款计划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可暂不扣款。
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项时,必须将版面费或出版费等暂付款进行结算后,方可办理结项手续。
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暂付款明细账簿,采用年中(每年6月15日-30日)和年末(每年12月15日-30日)两个时段对暂付款进行集中清理,并对清理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五章 暂付款经济责任
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暂付款负有催还清理责任。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、报销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,单位负责人(项目负责人)、借款人为本单位暂付款清理的共同责任人,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暂付款。
第十六条 各单位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,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,未办理移交手续或借款未清的,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。
第十七条 坚持“谁审批、谁负责”,严格审批责任追究,因工作失误或渎职、失职造成暂付款无法收回的,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暂付款单位领导发生变更,原任领导必须对暂付款事项进行交接,新任领导须对原任领导审批的暂付款负责,并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黄淮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》(院字〔2008〕94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黄淮学院暂缓扣款审批表